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24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2-01-06 | 2386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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