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类肥料登记已取消 改为备案

来源: | 来源:国发(2020)13号 | 时间:2022-01-25 | 355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类肥料登记已取消

取消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部分肥料产品备案制度,建立网上备案平台,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市场流通的七类肥料产品开展抽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审批部门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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