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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