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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