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情况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
687
35天前
1044
41天前
1058
46天前
1529
47天前
6960
47天前
1511
50天前
1966
51天前
19002
52天前
15193
52天前
776
52天前
993
56天前
1447
57天前
1138
57天前
1429
62天前
1234
63天前
2690
98天前
63570
139天前
28514
155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