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网

信用品牌一站式服务

服务咨询热线

400-0866-706

名扬九州・赣鄱企业

让上下游企业,成为你的合作伙伴,当他们有需求时,能想起值得信任的你,你品牌与产品!

知名度详情

信任为基・企业赢天下

以交易基石筑牢合作意向,让供应链的企业与消费者,一眼读懂「为何首选你的品牌与品质」!

企业信用专题

双擎赋能・信用知名度一站式跃升

筑信任基石,扩品牌声量,让供应链企业及消费者,一眼锁定「值得托付的合作之选」!

企业服务大厅

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来源:www.jjqyw.cn | 来源:0797cx政策法规 | 时间:2022-02-11 | 395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以上内容摘自《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相关信息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安远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