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个人奖设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申报个人奖的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政治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作风过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
(三)业绩显著。热爱标准化事业,有较强的专业素养,求实奉献,勇于创新,具有较高威信或影响力,取得公认的业绩。
第十六条 终身成就奖候选人应当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研制、标准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化或标准化综合管理、国际标准组织治理方面取得系统性、创造性的成就,为推动标准化事业创新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第十七条 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研制、标准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十八条 优秀青年奖候选人应当在标准化研究与应用方面作出创新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具有突出的发展潜力,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十九条 参评组织奖的单位,近5年应当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参评个人奖的个人,近5年应当无违法违纪行为,未担任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有关集体和个人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司法审查的,应当暂停实施表彰。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按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议通过后,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制定发布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指南。推荐单位按照指南组织有关方面申报各奖项。
第二十二条 标准项目奖推荐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委直接管理的TC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
组织奖和个人奖推荐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
标准委直接管理的TC参评组织奖的,可由其所在领域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推荐。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申报奖项信息后,将申报材料报推荐单位审查。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择优遴选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标准项目、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各奖项推荐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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