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将查实的不当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十一条 撤销表彰,一般由原申报单位按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同意可不予公布。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必要时可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直接作出撤销表彰的决定。
对被撤销表彰的个人和集体,应当注销和收回其奖杯、奖牌及证书,撤销其因获得表彰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对个人表彰的撤销决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撤销表彰的决定抄送人事司。
第五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予以纠正或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国家军用标准项目奖、军队组织奖和个人奖的推荐和评审由军队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29日原质检总局、标准委发布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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