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全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规范其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制定
来源: | 来源: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 时间:2022-06-18 | 12173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确保在所分配的隔离空域内飞行,并与水平边界保持5公里以上距离;

(三)防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意间从隔离空域脱离。

第十三条为了防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其它航空器活动相互穿越隔离空域边界,提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性,需要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驾驶员应当持续监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二)当驾驶员发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脱离隔离空域时,应向相关空管单位通报;

(三)空管单位发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脱离隔离空域时,应当防止与其他航空器发生冲突,通知运营人采取相关措施,并向相关管制单位通报。

(四)空管单位应当同时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隔离空域附近运行的其他航空器提供服务;

(五)在空管单位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之间应建立可靠的通信;

(六)空管单位应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挥与控制链路失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侵入的航空器等紧急事项设置相应的应急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影响日常运行的情况,空管单位应与机场、军航管制单位等建立通报协调关系,制定信息通报、评估处置和运行恢复的方案,保证安全,降低影响。

第四章无线电管理

第十五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中使用无线电频率、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定,且不得对航空无线电频率造成有害干扰。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不得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发射语音广播通信信号。

第十七条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无线电管制命令。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涉及多项评估或审批的,地区管理局应当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09-002)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使用的术语定义: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没有机载驾驶员操作的民用航空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与其安全运行有关的组件,主要包括遥控站、数据链路等。

遥控驾驶航空器系统:由遥控驾驶航空器、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挥与控制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构成的系统。

遥控驾驶航空器:由遥控站操纵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遥控驾驶航空器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亚类。

遥控站:遥控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遥控驾驶航空器的设备。

指挥与控制链路:遥控驾驶航空器和遥控站之间为飞行管理目的建立的数据链接。

自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允许驾驶员介入飞行管理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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