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全文)

《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是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山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3-12-09 | 1388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

(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由司法行政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实行财务公开。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业务管理,实行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执业保险、收费公示、赔偿责任等制度。  

第七条  律师应当加强品德和职业修养,努力钻研和熟练掌握执业所需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

律师应当诚实信用、敬业勤业,应当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律师的自律性组织,省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九条  律师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条  律师可以担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律师参与的经济活动,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聘请律师参加。

受聘律师应当积极为依法行政和重大经济活动的依法运行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当事人指明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一般应当予以满足。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依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收费标准除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其余由双方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不得收取国家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当事人委托书等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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