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规范本市律师工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工作实际制定。
来源: | 来源:京司发〔2021〕66号 | 时间:2023-12-09 | 322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七条【市局职权】市司法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区司法局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三)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四)依法对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监督、指导区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五)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

(六)负责有关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七)加强与市级纪检监察机构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开展联合排查,全面掌握律师违法违规线索,依法作出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直接处罚】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证书处理】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司法局。

第五十条【情况反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市、区司法局提出予以处罚建议的,市、区司法局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第五十一条【责任落实】市、区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工作不力,推诿、懈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时限计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五十三条【承诺书】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承诺书由北京市司法局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施行】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专职律师执业申请承诺书

附件:2.兼职律师执业申请承诺书

附件:3.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承诺书

附件:4.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个人承诺书

附件:5.派驻律师换发执业证书承诺书

(以上内容来自于北京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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