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规范本市律师工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工作实际制定。
来源: | 来源:京司发〔2021〕66号 | 时间:2023-12-09 | 32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市司法局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遗失声明原件(换发除外);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区司法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补发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四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补发或者换发的决定。准予补发或者换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为申请人补发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补发或者换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律师执业证书注销】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收回、注销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不再符合兼职律师执业条件,所在单位要求注销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律师被律师事务所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有关处理结果报住所地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备案。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

第二十四条【禁止注销情形】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注销材料】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注销登记表;

(二)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没有被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三)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律师执业证书原件遗失的,应当提交遗失声明原件)。

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律师执业证书注销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四日内予以审核,准予注销的,应当作出注销决定。不准予注销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执业原则】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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