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全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制定,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2012年3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12年12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2019年3月2日第四次修订。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462号 | 时间:2023-12-10 | 209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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