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律师等十个方面。具体如下: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行政法规依据
国务院公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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