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3-12-28 | 191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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