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处罚案例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处罚案例》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政处罚案例
来源: | 来源:行政处罚专栏 | 时间:2023-12-31 | 1879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x市农(肥料)罚〔2023〕123号

案件名称: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一案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60782MA3814GT5H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月31日,当事人向xx区xx农资公司采购了5吨标称生产企业为广东省鹤山市百达肥料有限公司的纳米生物有机肥料产品共145包(40kg/包、进货价为2000元/吨)和1吨标称生产企业为山东秋圆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的有机肥料25包(40kg/包、进货价为900元/吨)。

其中:标称生产企业为广东省鹤山市百达肥料有限公司的纳米生物有机肥料按销售价100元/包销售了45包给附近种植蔬菜农户,还剩100包未售,销售金额4500元;标称生产企业为山东秋圆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的有机肥料按销售价50元/包销售了15包给附近种植蔬菜农户,还剩10包未售,销售金额750元。两种肥料总销售金额5250元,违法所得5250元。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同时参照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21年修订)中《肥料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2,关于“违法种类: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裁量一级分档裁量档次:一般处罚档次;裁量情形:无从轻情从重情形或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况综合裁量适用本档的;裁量标准:“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分行xx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以上信息,来自于政府公示,本文删除了相关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仅供了解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会受到哪些处罚参考。

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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