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2009年7月3日公布,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来源: |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1号 | 时间:2024-01-14 | 306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十九条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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