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
205
13天前
449
19天前
446
24天前
748
25天前
6279
25天前
435
28天前
917
29天前
18226
30天前
14587
30天前
363
30天前
476
34天前
749
35天前
568
35天前
820
40天前
711
41天前
2303
76天前
62635
117天前
26278
133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