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官法(2000年第二次修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是为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
来源: | 来源: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2-01 | 96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

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 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第五条 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六条 军官符合本法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七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八条 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

(四)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第九条 军官的来源: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

(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由文职干部改任;

(四)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十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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