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于1987年11月24日通过,分别于2009年第一次修正、2022年6月24日第二次修正,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27 | 65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公  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总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八条 委员长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会议日程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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