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全文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制定
来源: | 来源:福建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05 | 3226 次浏览 | 分享到: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物业服务区域

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

第三节 业主大会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一节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节 承接查验

第三节 物业收费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一节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行为

第二节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三节 公共收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非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行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有关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开展物业服务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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