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本市国有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与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对接合作。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台湾青年办理开户、信用卡以及融资等业务提供便利。鼓励增信基金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为台湾青年创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成立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引进创业投资基金,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第十三条 加强两岸市场化征信机构的交流合作。本市金融机构可以应用两岸征信产品和征信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考经过公证的台湾青年在台征信查询结果。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具有品牌示范效应与地区特色的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平台培育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
台湾事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根据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经营业态、投资规模、经营状况等情况,向其提供一定期限的场地租金补贴等支持。
鼓励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之间加强交流合作,发挥基地联动效应。
第十五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台湾事务、文化旅游、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制定措施,根据台湾青年创业特点,加强规划引领,打造具有特色的台湾青年创业集聚区。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促进具有台湾特色的风味餐饮、文创旅游、夜市经济、外摆经营等经营业态发展。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听取台湾青年的意见、建议。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培训等形式,对涉及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进行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梳理公布本主管行业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政策清单以及申报指南,推动相关政策“免申即享”,指导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及时申报、享受政策。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与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就业创业辅导中心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合作,为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服务、岗位对接、证照办理、贷款融资、品牌宣传、人才申报、子女就学等“一站式”辅导、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12345以及其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作用,为台湾青年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服务。
621
29天前
919
35天前
953
40天前
1367
41天前
6844
41天前
1296
44天前
1775
45天前
18845
46天前
15074
46天前
714
46天前
920
50天前
1327
51天前
1045
51天前
1327
56天前
1163
57天前
2644
92天前
63413
133天前
27804
149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