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口岸设置标识标牌,公布相关的电话、网址、地址等信息,为台湾青年初登大陆就业、创业提供指引。
鼓励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就业创业辅导中心以及其他组织在口岸开设服务窗口,为台湾青年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第二十条 推动海丝中央法务区设立涉台法律服务机构,建立涉台法律查询机制,为台湾青年提供咨询、纠纷调解等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为台湾居民居住证使用提供更多应用场景支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实现在本市范围内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社会面应用同等便利。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配套建设公寓,提供给台湾青年居住。
在本市实习、见习、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个人租房补贴。
台湾青年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 台湾青年可以按照规定购买保障性住房。
鼓励台湾青年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台湾青年,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提取其个人账户余额。
第二十四条 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青年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台湾青年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选择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的台湾青年,在达到规定的领取条件前暂停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台湾青年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一次性提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各类群团组织通过举办各类培训、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职业指导、企业访学、岗位推介、创业辅导、资源推介等活动,促进厦台青年交流联谊。
支持台湾青年加入经济、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行业性、学术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鼓励本市青年企业家协会、青年商会等各类社会组织与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开展交流。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可以申请台湾特聘专家(专才)等省、市人才引进培育计划,按照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支持台湾青年按照有关规定参评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各级荣誉和奖项。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其子女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就学,与本市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并按照规定享有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鼓励厦门和金门两地在青年校际交流、就业培训、创业辅导等方面率先开展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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