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11 | 1871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主

第二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第三节 业主大会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章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第七章 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

第一节 物业安全管理

第二节 物业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

(三)指导、协调全市物业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六)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本条第一款第四至六项等相关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