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

《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由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1日颁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11 | 1033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

(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同时废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章 财  产

第五章 保  障

第六章 监  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红十字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红十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周为本省“红十字博爱周”。

第六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推动建立与长三角地区及其他省份红十字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应急救援联动、人道资源共享、人道传播等方面的协作,促进红十字事业区域协同发展。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其他国家的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协调和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具备条件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八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规范。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工作指导。

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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