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五次修正)全文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是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第五次修正版,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3-12 | 97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四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

第三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二)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市场零售供应、性保健用品等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下列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

(二)未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技术服务机构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和咨询指导等服务的;

(三)未制定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的;

(四)未及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工作机构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的;

(五)未落实有关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和其他社会保障规定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