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五次修正)全文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是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第五次修正版,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3-12 | 9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经费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二条 拒绝、阻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或者华侨到我省定居的,或者系出国留学人员的,其生育问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用(含鉴定费和相关检查费),由申请鉴定的个人负担。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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