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设置、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
(三)督促设施、设备管理者和使用者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检查;
(四)督促从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六)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控制制度;
(八)危险源管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十)危险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自检自查标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事故隐患排查。
652
31天前
967
37天前
994
42天前
1452
43天前
6907
43天前
1377
46天前
1875
47天前
18911
48天前
15147
48天前
742
48天前
952
52天前
1381
53天前
1097
53天前
1381
58天前
1192
59天前
2672
94天前
63484
135天前
28098
151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