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2015年修正版)全文

《山东省消防条例》最新版是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来源: | 来源: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24 | 8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东省消防条例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节  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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