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来源: |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时间:2024-03-06 | 5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嘉兴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2023年10月27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划分的基层社会治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以党建为引领,整合各方力量,确定服务管理人员,在网格内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应当确定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网格划分和调整的具体办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网格内设立微网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具体办法划分和调整网格、微网格。

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在村(社区)另行划分网格、微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一般由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微网格长等组成。

网格长负责并统筹协调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

专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做好信息收集、隐患排查、矛盾调解、走访服务、应急处置、平安宣传等工作。

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处理网格内日常事务。

网格指导员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微网格长承担微网格内的相关任务。

第八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准入和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调整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应当经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对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供业务指导培训,配置相应经费,并落实工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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