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2023年10月23日黄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新疆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10 | 41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条 加装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初步申请。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现场勘查,提出加装电梯的可行性意见。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加装人协商分摊;

(二)符合条件的补贴;

(三)社会投资、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资金。

加装人协商分摊的资金,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加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等相关技术规定,编制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专项设计,并对专项设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经加装人提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等,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期满后,居民委员会应当出具公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示期内,本单元业主或者因加装电梯,通行、采光、安全等受到直接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相关当事人协商;

(二)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会、听证会等;

(四)诉讼。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纠纷化解工作。

利害关系人认为加装电梯影响住宅单元结构安全或者通风、采光的,可以委托专业单位、技术专家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出具公示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后,加装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加装电梯书面申请。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创建示范片区、示范项目。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信息系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对用地规划、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提出工作指引,实行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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