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全文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1月5日修正
来源: | 来源: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 | 时间:2024-04-01 | 4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海洋地质资料: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报告。

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区域的或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六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要工程技术设计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四)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五)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报告,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等。

(四)地质环境监测报告。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七、地震地质工作:地震地质调查报告,地震地质考察报告,地震地质研究报告。

八、物探、化探地质资料: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九、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十、其他地质资料,包括:旅游地质、农业地质、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极地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

附件二:

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各种原始测试数据、鉴定结果、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实际材料图,主干剖面实测和修测剖面图,物化探、重砂成果图。

二、矿产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重要槽探、坑探、井探图,各种岩矿测试、分析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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