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2018年第五次修正)全文

《江西省消防条例》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8日第一次修正,1999年6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01年8月24日第三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修订,2011年12月1日第四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第五次修正,最新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04 | 663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和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文物主管部门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相关企业保障消防供水、供电、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七)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成立相应的消防组织,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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