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2018年第五次修正)全文

《江西省消防条例》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8日第一次修正,1999年6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01年8月24日第三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修订,2011年12月1日第四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第五次修正,最新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04 | 669 次浏览 | 分享到: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共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共用各方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方与承租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四)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装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

(六)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

(七)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消防规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消防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训练教育基地、抢险救援保障基地、消防装备等内容。

消防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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