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2000年10月3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01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下简称《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第三条 现场督察是指警务督察人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六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警务督察局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本级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并领导下级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第七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长、副督察长和委员组成。
督察长、副督察长的人选由公安部部长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督察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督察长提名,报公安部部长批准。
第八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
(三)发布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
(四)审议和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五)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局的工作汇报;
(六)应当由督察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督察长召集。必要时,督察长可以随时召开会议,部署警务督察工作。
第十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半年向公安部部长报告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情况。
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情况随时向公安部部长报告。
第十一条 公安部警务督察局配备局长一名,副局长若干名,内设警务督察队和与督察工作相适应的处、室。
第十二条 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的职责是:
(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制定警务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
(五)部署全国统一的专项督察任务,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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