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农村住房质量安全,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制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庆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4-07 | 6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2023年10月31日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管控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服务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农村住房质量安全,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适度集中、一户一宅、建新拆旧、风貌管控、保障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建立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宅基地审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以及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审查以及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部品部件等的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建筑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水务、文旅、地震、林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宅基地申请审查和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将农村住房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第二章 规划和管控

第七条 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并将宅基地用地指标纳入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塬区和川区一个行政村应当布局六个以下居民点;其中,董志塬区一个行政村应当布局五个以下居民点。山区可以因地制宜布局居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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