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环卫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依照本条例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区域范围,包括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以及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城镇化进程确定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完善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市容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市容环卫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积极探索城市管家等治理新模式,提高市容环卫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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