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
(2013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3年10月31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服务保障会展活动,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一带一路”国际会展名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工业、贸易、投资、科技、旅游、教育、文化、体育、养老、医疗等领域发展的现代服务业。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在特定空间和一定期限内,按照特定主题,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为参与者提供商务洽谈、技术推介、交流合作、现场体验等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服务和规范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会展业的发展应当遵循市场运作、公平竞争、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加强产业联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会展业发展规划,优化空间布局,明确“一带一路”国际会展名城建设的阶段性目标。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扶持引导会展业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展业的促进发展、服务保障和引导规范等工作。
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公安、城管、应急、资源规划、外事、文化旅游、住建、交通、教育、人社、卫生健康、科技、民政、体育、投资、统计、消防救援、博览事务、国际贸易促进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制定行业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开展市场研究、人才培训和相关评价评估,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213
14天前
463
20天前
460
25天前
764
26天前
6295
26天前
450
29天前
939
30天前
18238
31天前
14591
31天前
366
31天前
484
35天前
757
36天前
575
36天前
825
41天前
715
42天前
2305
77天前
62660
118天前
26312
134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