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资源优势和产业特点,培育品牌会展,引进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品牌会展。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与国际组织、机构和知名会展公司开展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会展交流,推动会展活动互联互办。
鼓励会展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举办境外会展活动。支持会展企业加入国际会展行业组织,取得国际认证,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市产业发展特色,支持培育和引进电子信息制造、高端装备制造、汽车、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食品和生物医药、文化体育和旅游等与主导产业相关的会展活动;支持培育和引进医疗卫生、养老健康、教育培训等民生保障方面的会展活动。
推动会展业与其他产业融合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鼓励利用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欧亚经济论坛、中国国际通用航空大会、中国西部文化产业博览会等会展平台开展投资推介和资源、项目对接。
第二十四条 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会展业发展要求,会同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会展场馆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商贸金融、交通物流、文化旅游、科技教育等规划相衔接。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交通、市政等会展基础设施,推动会展场馆周边的餐饮、住宿、娱乐、购物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会展业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并纳入市人才发展规划。
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培训。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按照市场需求设置会展业相关专业或者课程。鼓励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和会展企业合作,建立会展实训基地,培养会展人才。
引进符合本市需求的高层次会展人才,所产生的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会展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在成本费用列支。高层次会展人才户籍迁入、子女入学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会展载体、展陈技术、服务模式创新,引导会展企业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与管理创新,发展新兴会展业态。
第二十七条 积极发展绿色会展,鼓励企业制定绿色会展相关标准,推广绿色设计、搭建、展出和服务,推行简约化、低碳化、模块化环保展台,推进会展活动物料回收利用。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市实行会展计划申报制度。举办单位每半年向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拟举办的会展活动计划。临时决定举办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于活动举办三十日前向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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