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1988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2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22号 | 时间:2024-04-14 | 26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

(1988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执行公安保卫任务,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为加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部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团结,提高战斗力,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结合武警部队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警衔,是区分警官等级、表明警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警官的荣誉。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警衔等级的设置,比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按照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中将至少将;

(二)武警部队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中将至大校;

(三)正军职以下警官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下列单位的现役警官,符合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评定授予现役军官军衔范围的,评定授予警衔: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总队、院校;

(二)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

(三)武警水电指挥部、黄金指挥部、交通指挥部及所属部队,武装森林警察总队。

五、评定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首次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批准权限:

(一)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公安部部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七、现役警官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和正军职警官警衔晋级,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副军职以下警官警衔晋级,按照现役警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警官警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副军职、正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将的,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副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大校的,由公安部部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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