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工作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形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自2023年3月10日药监综械注(2023)23号公布之日起生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56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完善医疗器械分类工作机制,规范分类技术委员会工作,保障医疗器械分类的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设立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类技术委员会)。
分类技术委员会在国家药监局领导下开展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及相关工作,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分类技术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和若干专业组组成。分类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每五年换届一次。
第四条 分类技术委员会委员包括执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委员。分类技术委员会委员分为机构委员和个人委员。
机构委员是代表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出任委员及以上职务者,机构委员实行席位制,由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推荐人员出任。
个人委员主要从医学、工程技术、审评、检验等领域内的专家中遴选产生。
第五条 执委会由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2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组成,总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其中,主任委员由相关技术领域知名学者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器械注册司、器械标管中心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技术领域知名学者和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执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六条 执委会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提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战略决策建议;
(二)对医疗器械分类规则调整、分类目录框架内容等提供技术建议;
(三)总结分类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
(四)审议专业组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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