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创新支持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六章 服务措施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市依法保护中小企业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中小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本市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税务、金融管理、海关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企业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以下简称专精特新)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积极融入和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跨区域协作机制建设,探索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认证认可及标准计量互认、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数据资源开放利用等协同发展模式。
300
17天前
558
23天前
569
28天前
864
29天前
6405
29天前
558
32天前
1138
33天前
18358
34天前
14682
34天前
457
34天前
572
38天前
879
39天前
703
39天前
942
44天前
832
45天前
2405
80天前
62813
121天前
26525
137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