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
(2023年12月27日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市容和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与停车有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活动。
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设立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设立的,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泊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非机动车停放点,是指在城市道路路沿石以外公共区域施划的供非机动车停放的区域。
第四条 停车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科学规划、规范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构建以建筑物配建停车为主体、公共停车为辅助、道路停车为补充的停车格局。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停车管理综合协调机制,解决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支持、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停车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管理工作综合协调、监督指导以及城市道路路沿石以外公共区域的停车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两侧路沿石之间的停车泊位设置、撤除和停车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设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价格违法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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