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车位;
(五)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第二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服务区域划定后,应当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备案。
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时,应当将前款备案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共同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书面查验记录,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包括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整改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
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或者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人整改,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整改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复验。
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接查验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建档保存。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第十三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依法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承接查验资料。承接查验资料应当包括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交接记录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因买卖、赠与、遗赠、继承、合法建造、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669
33天前
1007
39天前
1028
44天前
1488
45天前
6934
45天前
1439
48天前
1928
49天前
18953
50天前
15178
50天前
761
50天前
973
54天前
1404
55天前
1122
55天前
1404
60天前
1212
61天前
2681
96天前
63524
137天前
28287
153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