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2014年5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3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实施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且表现突出的。包括下列行为: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积极协助有关国家机关抓捕或者扭送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员;
(三)抢险、救灾、救人等。
保安员、治安巡防队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的行为,符合前款规定的,确认为见义勇为。
第四条 鼓励公民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见义勇为。
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
第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评定委员会由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市民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第八条 本市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抚恤、表彰、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及其家属的经济补助等。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由市公安局管理,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 鼓励全社会支持和宣传见义勇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见义勇为资金。
支持和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以及见义勇为协会等社会组织、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给予奖励、资助和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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