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2021年3月31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同时废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评审认定
第三章 奖励优待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事迹突出的行为人。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护,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
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教育、司法行政、税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见义勇为相关工作,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普及科学实施见义勇为知识,及时报道见义勇为事迹,营造崇尚和支持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评审认定
第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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