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按照规定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的;
(四)其他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由确认机关撤销确认,由授予机关撤销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励及其他相关经济利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威胁、诬陷、报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市居民在外地见义勇为的,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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