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确 认
第三章 奖 励
第四章 保 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正气,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
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在本省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同级协调平安建设的日常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平安建设工作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具体工作由同级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实施。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专项资金,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专项资金用于:
(一)救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抚恤、补助、救助、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鼓励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见义勇为基金会依据章程开展下列工作:
(一)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
(二)协助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相关权益保障事宜;
(三)慰问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遗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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