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用修复责任监督规定【企业信用修复】

来源:绿盾征信 | 来源:政策学习 | 时间:2019-05-31 | 2659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西省信用修复责任监督规定2018年9月10日,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江西省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第五章责任监督
第十二条相关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失信记录列入“黑名单”,并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开公示。

原文件下载PDF格式:江西省失信行为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