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信业管理条例》对采集企业信息渠道的规定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二、《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机构信息采集准确性的规定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三、绿盾征信对政府部门、人民法院、行业协会信息采集准确性的保证措施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由政府部门对其公开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绿盾征信对每条采集的信息,都标注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信息原文链接等;
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信息,绿盾征信对判决法院、立案时间、发布时间、具体情形、履行情况等,进行标注,信息的准确性由人民法院负责;
行业协会提供信息,绿盾征信对行业协会的合法性予以核实,对协会客观提供的信息,标注行业协会名称,发布时间,信息来源,信息内容等,信息的准确性由行业协会负责;
四、对信息主体提供的信息,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绿盾征信遵循“让事实说话,让数据作证”的原则,实行“三级信息审核”机制,即第一级,信息采集员见证、核实信息原件及信息发布源;第二级,信息审核员对录入信息进行逐条审核,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的信息不准入档;第三级,社会大众对每条入档信息进行实时在线“纠正与异议”。绿盾征信不对企业做任何主观评价,征信全过程遵循“客观、中立、第三方”征信准则,接受全社会监督。
五、交易对方提供信息的准确性问题
绿盾征信系统实行实名制注册(包括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企业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六、对投诉信息的绿盾声明
1、本条评价信息为实名发布,为保护发布者隐私权益,其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对外保密,只有被评价企业凭账号密码进入信用档案管理后台方可看到,以便及时联系、妥善沟通。
2、本条信息的存在,只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言论权的尊重,但并不代表绿盾征信机构支持其观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发布者独立承担。
特别提醒:请发布者详述事情经过、确保通讯畅通、上传有关凭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订单、发货单、凭条、借据、汇款单、支付凭据、仲裁判决、聊天记录、往来邮件、网络操作记录等)图片截图,加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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